孙艳律师亲办案例
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
来源:孙艳律师
发布时间:2012-09-27
浏览量:1217
 

案情简介:

    乙无证驾驶无牌农用三轮商品车运输三辆农用商品车,与行人丙发生交通事故,致丙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后,乙驾车逃逸。交警部门认定,乙由于交通事故后逃逸,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乙系甲雇的驾驶员,发生事故时,是履行职务行为。丙诉甲、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协议甲向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乙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后甲向丙如数支付赔偿款。现甲诉至法院向乙追偿垫付的赔偿款10万元。乙主张,其作为雇员不应完全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在履行职务行为时致人损害,由于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属重大过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甲雇没有驾驶资格的乙,安排其超数量运送商品车,埋下安全隐患,故对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亦存在重大过错。因此,法院确认,甲乙应承担同等民事赔偿责任,各承担赔偿数额5万元,判决乙向甲返还赔偿款5万元。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的问题是: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如何行使追偿权,即追偿权如何划分连带责任人的具体责任份额。 

    本案乙是甲雇的司机,乙的收益来自于因给甲提供劳动而获得的工资报酬,而甲的收益是依靠乙履行职务带来的商业效益。因此,:所受损失可参照双方的收益比例,合理划分追偿份额。  

    本案甲的过错表现在雇了没有驾驶资格的驾驶员和安排超载运输任务。没有驾驶资格,不具备驾驶机动车上路的专业技能,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源;安排超载运输,又为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埋下重大隐患。乙的过错表现在因交通肇事后逃逸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经济赔偿,二者的过错责任相当。对各自的过错程度进行比较,可确定追偿份额。  

    连带责任是共同责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连带责任人被连带后追偿权的正确行使,在实现诚信原则、保障债权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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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孙艳
  • 执业律所:
    山东齐鲁(济宁)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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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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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08*********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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